2、履行审批程序。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3、严格公开时限。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不得故意延迟信息公开的时间。
4、确保完整准确。凡国家和省规定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必须全部公开,不得自行减少信息公开的内容。住房保障部门在同一时间点上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应当与上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向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提前确认,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三、加快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
(一)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类别,公开各地政府或职权部门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集中公开现行管理办法,以后管理办法有新调整的,应在完成调整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类别,公开各地、各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含竣工)套数。时限:在确定年度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2)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时限: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已审批立项的项目清单,以后有新项目立项的,应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项目清单。
2、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情况信息。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时限: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已开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