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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
(温委办发〔2012〕9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为主线,按照推进“平安温州”建设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围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居民服务管理有效途径,为促进新居民融入温州社会建设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调控,总量控制、循序渐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积分方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是对在温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居民自愿申请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根据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利用高积分换取高待遇的行政行为。计分项目涵盖居住年限、年龄、特殊身份、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积分分数以新居民持有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证明等进行累加,具体计分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规定(项目可参考附件1、附件2)。

  新居民夫妇双方均在一地申请积分制管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跨县(市、区)流动的,积分制管理需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并按当地计分标准重新核算。新居民取得温州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二)积分待遇。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迁入居住地户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享受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待遇;可根据各地实际条件,优先安排入住居住地的安心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可作为个人评先、录用提职等依据。各地每年提供的高积分新居民享受的入户指标数、提供就近入读的公办学校指标数、安心公寓或公共租赁房指标数等,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实际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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