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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支持浙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二、三产分离的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服务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支持浙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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