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在一至三年内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浙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权限部门对集约化指标、环保指标、节能指标、安全指标等考核指标的认定证明;
(三)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的,须报送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七、支持浙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