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浙商人才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三)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四、支持浙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资料。

  五、支持浙商发展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中物流企业的定义、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四个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省地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