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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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