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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2〕9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6日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浙财预〔201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温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2〕55号),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支持浙商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三)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二、支持浙商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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