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安委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估标准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对乡镇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和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评估细则》,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对企业的日常分级监管。
六、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和激励奖惩。
(一)健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全面掌握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和管理信息,包括:
1.各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各企业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
3.各类企业安全状态、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
4.分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5.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情况;
6.企业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7.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建立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对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隐患或者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必要时可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建或者迁入企业,应采取定期与属地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方式,及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分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商请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合执法、惩戒和抄告制度,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要将级别评估、分级监管和级别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