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3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1、删去第十五条。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继续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
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查封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2、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或者暂扣”、“计量器具、相关物品”。
三、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将条例中的“道路运输证”修改为“车辆营运证”、“上岗证”修改为“从业资格证”。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期间,可以扣押车辆,并出具扣押证明。”
3、删去第三十四条。
四、
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