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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积极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工作,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须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四、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进一步推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工作。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公租房建设贷款。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以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租房投融资公司的主体,整合我市相关国有资产公司,扩大规模达至国家规定符合发行债券的相关条件后,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水、电、通讯、燃气等管线建设一律按成本价计收。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二)用地保障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落实下一年度编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三)规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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