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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在抓好政府投资或统筹建设公租房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形成公租房两大供应体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主要通过政府投资或统筹建设的公租房途径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途径解决。

  (二)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或统筹建设。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统筹建设(含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公租房,公租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只租不售),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维修养护、运营管理。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编制并报所在地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政府统筹建设。在部分条件适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统筹配建公租房。配建的公租房可以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也可以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以土地或货币方式承担一定配建任务,由政府统筹在地或异地进行配建。

  2.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监管,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此类公租房,包括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产业园集中建设用于解决本园区企业员工居住需要的公租房,以及单位自筹建设用于解决本单位员工自用的公租房。制订《江门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统一管理并加强工作监督。

  (1)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

  (2)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的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所在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所在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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