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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雨、雪、汛期及突发应急事件查房制度和小修月巡查,大、中修的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制度。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每月定期对配租廉租住房状况进行入户检查,应根据房屋的结构、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损坏程度安排日常的小修养护工作。急迫性小修项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维修管理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维护性小修,自接到报修之日起,3日内处理或与住户预约修复日期,以确保承租人正常使用。小修及时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大、中修的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制度。每年年底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对廉租住房及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年度全面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房屋及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报至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安排对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进行审核,3月底前应将审核通过的年度修缮计划及预算正式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租的廉租住房发生险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因修缮不及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应同步移交一套完整的廉租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图纸。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人只享有租赁合同设定的使用权。在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中配建的商业用房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受托的管理单位统一进行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托的管理单位是建立健全接管廉租住房相关产权产籍资料台帐,并实施动态监管的责任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应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或者终止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房屋的产权产籍台帐资料与房屋的现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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