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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的要求,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其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卫农社〔2010〕8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和巩固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重点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从医改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制度,对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三)各地要建立并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药品采购机制,原则上村卫生所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各地可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用药量等因素,在保证用药不断档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个别村卫生所的采购周期。村卫生所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到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应做好药品接收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应设置库容与其代购药品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配送库(房),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把药品验收入库、在库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和领取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代购药品的质量。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所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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