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2〕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附件1: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最低工资
标 准
(元/月)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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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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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
|
930
| 平潭综合实验区、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 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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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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