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二)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优先供应。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三)落实规划保障。
市、县(市)要合理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近远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体系。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四)落实体制保障。
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可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公租房建设。
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县(市、区)可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事务。市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为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各区房管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县(市、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统筹落实
(一)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