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棚户区连片改造建设模式。对连片的棚户区,由政府或社会投资进行改造,对房改房棚户区住户实行产权置换,对未房改房棚户区住户,原则上以公租房形式进行安置。
7、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八)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制度,严格“三审核、两公示”程序,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财政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贷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