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需求登记。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2、组织审查核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轮候对象。
3、完善统计建档。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造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文档。
4、制订建设规划。根据保障对象需求登记情况,结合各地财政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和定期轮候的原则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持久、长效的建设机制。
5、定点登记需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或建设网站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6、实行轮候分配。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单亲母亲、年老病弱残疾人士可优先轮候。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七)拓宽投资渠道,创新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由各地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各地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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