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2]281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并对照规定对本企业已印制的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应立即改正。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标识和说明书的“适应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二、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产品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