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本意见颁发之日起,我市残疾人享受免费乘坐本市车、船、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免费乘车)优惠政策。为确保这一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给予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政策,解决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减少残疾人生活负担,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保障残疾人享受出行优惠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
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章第十条规定:“落实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