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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能源产业专项的通知

  3、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4、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鼓励在深设立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宗旨: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功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二、资助金额和方式
  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资金主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深圳市内;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营和试验费用。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个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位不能超过三个,主要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超过50%。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3、具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的能力;
  4、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5、工程中心在深圳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7、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概况、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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