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10)按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5)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条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