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应以对公转账方式划拨给法人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不得转账给个人账户,不得从监管专户中提取现金。
(三)资金划拨完成后,监管银行应及时登记项目台账,详细记录付款人、付款项目、划款时间、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内容,并对有关审批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定期核对支出计划与实际用款情况,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并定期与项目单位对账。必要时报请市财政部门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调查,或报请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等融资业务。项目单位在拨款前应承诺没有将被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冻结、扣划存款的案件,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监管专户内资金被强制扣划,项目单位应退回被扣划的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监管专户进行冻结、扣划的通知时,应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
监管银行应于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报送上季度的资金监管报表。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资金结算:
(一)项目完工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市财政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
(二)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应由项目单位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结算,由财政部门授权监管银行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将监管专户内余款缴回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中止原因、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资金使用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追偿。
(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进行结算的情况,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将项目所有材料结案归档。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结算审核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未实现监管任务要求、不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材料,或者被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专项资金监管银行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本操作规程及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业务的经费从委托部门的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附件:
1.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账户证明
2.深圳市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专户台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