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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监管银行应按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监管。资金使用要求可为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预算文件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项目资金预算。
  (三)资金用款进度计划。
  (四)项目单位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监管银行在接收到市财政部门移交的资金使用要求后,应为每个项目建立单独台帐,并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办理用款手续。

第三章 用款审核

  第八条 监管银行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
  (一)监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岗位责任制和资金用款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审核要求、风险防范等机制。
  (二)监管银行应按监管项目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台帐,按监管项目详细记录每笔收支明细。
  (三)监管银行应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根据受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监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合同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用款审批资料移交给监管银行后,根据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资金使用合同和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用款。项目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管账户资金划款申请表原件。
  (二)签章正确的支票或转账凭证。
  (三)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预算文件,验原件。
  (四)款项用途证明资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关项目,还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用于补助原材料、辅助材料、直接人工成本等内部生产性支出,以及由项目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专家咨询支出的,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用于其它支出的,由项目单位编制费用清单原件,附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同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五)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合同或预算文件,对照项目单位提供的用款申请材料,逐条逐项进行审核,以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为企业,且资金使用项目预算中有自有资金投入的,应将企业应投入的自有资金拨入监管专户封闭管理。如项目单位申请用款时已先行投入的,应提供到相关说明和凭证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可按核定的自有资金投入金额配比支付。
  符合用款条件、资料齐备的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拨付。
  对于用款申请情况复杂,需通过背景调查核实情况,或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监管银行应当场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确定可否办理拨付,并告知项目单位。如5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情况的,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并告知市财政部门。
  监管银行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用款申请,可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监管银行应予拒付。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款项划拨条件的用款申请,由监管银行将相应额度资金划入符合规定的指定账号。款项划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应直接划拨给项目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供应方,一般不应划拨给项目单位自身的基本账户或其它结算账户。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可在用款申请单位提供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账户,由项目单位办理自有资金采购报批手续。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应退回监管专户。
  2.在项目预算控制范围内须支付给个人的直接人工费用,在项目单位提供人员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可划给项目单位的自有非监管账户。
  3.项目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监管银行可凭批准文件,将项目预算中相应用途的资金划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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