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财科〔2012〕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财政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订了《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操作规程(试行)》,试行期一年。
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方职责和办事程序,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根据《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纳入委托银行监管范围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和产业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在资助计划正式下达后,对计划中的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项目有明确的目标,资助资金有明确用途,在资金拨付时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资助资金需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支付。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监管银行对受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其中:
市财政部门负责遴选监管银行,制定项目资金预算规范和资金支出计划规范,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委托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进行资金整体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按规范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资金监管银行,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按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报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监管银行负责接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对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按经批准的合同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款申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的提供方,并按市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资助计划文件正式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上提供《监管账户证明》和监管银行清单及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受资助单位下载表格并选择监管银行,同时要求监管银行及时将开户情况反馈给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接到市财政部门的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在确定的具备资格的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一家银行,在该行开设专用的监管专户。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家监管银行,已在监管银行开设了监管专户的项目单位无须另行开户。所有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均应在同一个监管账户内监管。
因项目单位或监管银行搬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有需要变更的,需报送相关账户变更申请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监管银行应为项目单位提供开户的便利条件,按照委托监管协议的要求为项目单位开设具备资金监管功能和条件的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在为项目单位开设监管专户时不得开设任何不涉及项目资金监管的业务功能,也不得捆绑营销其他银行业务。
开户完成后,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应共同填制账户证明,并在表上盖章确认后及时报送给市财政部门。监管银行应将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印鉴留档。
市财政部门在收齐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共同确认的账户证明后,按资助计划文件将资金拨至项目单位和监管银行双方确认的监管专户。项目单位应按相关会计准则专门设立会计科目核算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