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准备阶段(2011年1月21日-28日)。县发改委、卫生局等部门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库存、价格等进行核实,并作好登记备案。
(四)正式运行阶段(2011年1月29日开始)。从2011年1月29日开始,39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编办、人力社保局、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县政府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启动前,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单位要进行重点新闻报道和宣传;启动当天,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大门悬挂“从2011年1月29日起实行零利润销售”的横幅,制定基本药物宣传单,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落实医保报销政策。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文件要求,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国家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的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以上。县人力社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药物报销目录和有关政策,实行次月兑现上月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保报销资金。
(四)确保财政经费保障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0〕34号)文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肋”的原则,县卫生局配合财政局开展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收支、人员经费测算,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运行,在核定收支未完成前,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经费预拨机制,及时拨付一定经费,以保证“零利润”之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