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酉阳府发〔201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区县(自治县)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卫药〔2011〕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高效、公平、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1年1月29日起,在全县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药物,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从2011年2月1日起,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再采购非基本药物,原库存的非基本药物按零差率销售。
三、各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县发改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强化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县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出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医保基金补偿办法;完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用人机制,落实卫生人才引进、人员晋升、聘用考核相关配套制度;积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劳动用工制度的监管和协调;落实执行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县编办:协调市编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编制的重新核定;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编制使用的监管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