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五)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七)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个别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经过论证确实急需立法的,可以立项。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主要内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六)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七)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八)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式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提案项目”,“审议项目”是当年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提案项目”是当年只提案不审议、下一年度进行审议的项目。“审议项目”和“提案项目”以每年各五个左右为宜,预备项目以每年十个左右为宜。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相比较更加成熟、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连续三年未被列为正式项目的,不再列作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库制度。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中的“提案项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案以后,列入立法计划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中的“审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