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2012年7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修改、废止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法制工委于每年六月向下列单位或者人员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
(三)市政协办公厅;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市人民检察院;
(七)市各民主党派;
(八)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九)有关社会组织;
(十)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二)市人大代表;
(十三)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人员。
法制工委除依照前款规定定向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外,还应当在网站、立法官方微博或者报刊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法制工委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函件和公告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发送或者发布,征集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第五条 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征集。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函件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六条 拟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提出前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立项论证,充分征求市人大代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