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阳江市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2〕22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阳江市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阳江市市区范围集中行使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城市道路、市政管理、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以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