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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府发[2009]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从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出发,结合本区实际,实行“确权确利”的办法,稳定和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坚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1999年我区进行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并按照政策已将全部农业用地按当时在册农业人口承包到户。本次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建立在1999年“二轮延包”的基础上,按照“确权确利”的办法,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土地承包权证发放到户。
  (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对1999年应延包而未开展延包、应发证而未发证到户的加以完善。
  1、因种种原因原实行暂缓延包的地方,原则上按1999年延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保护农民基本利益。
  2、因各种原因造成个别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畸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完善解决。为保护农业生产力,对已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可在不改变现有经营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办法解决。
  3、对少数农民在1999年“二轮延包”时承诺不要或少要承包地,现在要求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按照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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