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缴对象
1、区管、委管企业;
2、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
3、其他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管理的企业。
二、收缴主体
1、区国资委负责区管、委管企业和直接持有国有股权的收益收缴、使用管理;
2、区管、委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3、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三、收缴范围
1、财政出资或贴息形成的国有股权投资收益;
2、多元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利润分配收益;
3、区属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4、转让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5、企业清算时国有产(股)权应得的清算收益。
四、收缴办法
1、区管、委管企业中,多元投资类企业的股权分红、股利股息,按国有资本比例分配的投资收益转入国资收益专户;
2、其他区管、委管企业按年度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上年度国资收缴工作;
3、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依据为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税后净利润,经区国资委认定后,暂按30%收缴比例缴纳到国资收益专户;
4、区管、委管企业名下由财政直接出资或贴息形成的股权,其投资收益归于区政府,企业收到当年度投资收益后1个月内转到国资收益专户;
5、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的收入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在转让收入到帐后一个月内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6、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7、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配合区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国资收益的收缴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
8、区国资委牵头实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国资收益收缴的实施。
五、收益使用范围
1、每年度收缴至国资收益专户的资金,95%主要用于:
(1)新设立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资本金投入;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做精品牌、推进上市等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