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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请示》的通知

  第二条 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负责区属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区管、委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区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区属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区国资委以及区管、委管企业作为出资人,从被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区管、委管企业以税后净利润分配或投资回报形式实现的国资收益;
  (二)区管、委管企业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红利等;
  (三)授权管理企业和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应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
  (四)转让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取得的转让净收入;
  (五)企业清算时按照国有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净收益;
  (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管、委管企业和直接持有国有股权的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区管、委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第六条 企业税后净利润以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下列情况收缴:
  国有独资企业暂按企业税后净利润的30%收缴,由企业在年度审计后一个季度内将资金划入国资收益专户,区政府特别规定除外。
  多元投资企业根据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按国有股权出资比例分配的红利,由国有股权出资人收缴;区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区属企业,暂按企业税后净利润的30%收缴。
  第七条 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金额上缴国资收益专户。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第九条 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由区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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