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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概算超估算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财政资金项目按照嘉府发[2007]27号《嘉定区本级预算编审程序与报批规则(试行)》,由项目单位按规范程序向区财政申请报批,区财政依据项目支出预算批准权限,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后,编入年度调整预算。完成财政调整预算程序的项目,方可调整工可批复及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2、其他资金项目,概算超估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总投资超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交投资情况说明,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工可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财政局、投融资办、监察局提交情况说明,发改委、财政局、投融资办、监察局会商同意后,调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四)项目概算批复后,原则不予调整,确因方案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概算突破,按照概算超估算审批程序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估,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估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相关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项目启动专项经费,作为项目前期启动经费,便于项目及时开展前期工作。
  (一)专项经费适用项目范围:专项经费用作于政府预算内投资,且由政府部门直接建设的项目。
  (二)专项经费适用支出内容:
  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节能专篇、环境影响评价等文本编制经费。
  2、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社会风险、投资概算等评估经费以及项目后评估经费。
  (三)项目文本编制及评估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产生,项目委托由区发改委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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