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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预审
  (一)每年二季度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发展需要,从储备库中筛选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初步明确项目建设选址现状、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前期动迁量、建设条件判断、投资估算等基本内容,报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投融资办、建交委、规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确定年度计划备选项目。
  第九条 项目立项
  (一)项目主管部门对纳入年度计划备选项目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二)区发改委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基础上,正式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社会风险分类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投标产生。完成以上评估程序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计划编制及下达
  (一)每年三季度前,区发改委对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的项目,联合区财政、投融资办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开工建设可能性等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分类管理,编制初步年度投资计划。
  (二)初步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区政府批准,区发改委下达。
  (三)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投融资办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调整
  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增加的项目,按照原流程实施。计划调整与财政预算安排调整同步进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概算审批及调整
  (一)项目单位在取得可研报告批复后,方可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区建交委、发改委审批。
  (二)区建交委、发改委组织项目评估审查,凡概算未超出估算的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概算超估算10%及以上的,先调整工可批复,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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