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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1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现将《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政府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
  (一)城市道路、上下水、垃圾处理、农田水利、市容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民政、民宗、司法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用房等保障性、公共服务性项目。
  (四)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及其它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通过政府部门筹措和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与政府可用财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政府集体决策、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跟踪审计等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法定原则,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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