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金管理
本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等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管理。
十三、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做到公开透明。
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严禁各类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相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第六条第二款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2、对于第六条第三、第四款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实施方案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三)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三、第四款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