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款的人员,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款的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37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发生死亡或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等情况时,应终止新农保养老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费。本区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
九、补缴办法
1、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新农保实施后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待遇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本区丧葬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一、财政分担投入机制
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缴部分外)、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市财政对本区补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综合各镇(街道)财政收入及人员情况,具体比例如下:华亭、外冈、徐行、工业区,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本区其余各镇(街道),区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