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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嘉府发〔201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等六区(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批复》(沪府[2011]69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贯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本区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结合;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起全面实施新农保。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可按本市规定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本市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缴费标准调整以本市公布为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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