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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嘉府发〔201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的补充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79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区与镇财政体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区与镇财政体制总体原则
  在区与镇财政体制、区与镇两级财政收入和财力比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市与区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确保各镇2009年实际地方税收收入形成财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收分享”的区与镇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区与镇财政体制补充内容
  1、税收属地征管。市级下放企业全部实行属镇征管,收入纳入镇级财政管理。
  2、税种分享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区与镇分享范围,房产税收入列为区本级固定收入。
  3、收入分享办法。税收属地征管企业的地方税收收入由市与区财政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按35:65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按50:50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按45:55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收入按50:50分享,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收入按20:80分享,其他税种收入继续按照现行办法分配。
  市与区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属区与镇分享范围的,仍按20:80比例分享。
  4、基期年和基数。以2009年为基期,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区与镇收入分享办法计算,镇级分享的财政收入与实际核定的财政收入的差额部分作为补助(上解)基数,每年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
  市级下放企业上解基数按照体制分享比例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
  房产税收入按照各镇2009年实际数,单独核定基数,作为镇级补助收入。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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