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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水平,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军分区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11〕7号文件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由各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市直、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泰山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高寒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度发放标准增发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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