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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安全许可、消防许可等手续。

  举办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前10日内将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可行。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会展场所提供方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专业性会展场馆应当配置监控设备、防盗报警、紧急报警、消防设施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等设施。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钟表、文物等珍贵物品会展的场馆,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置符合特殊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

  第二十二条 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会展场馆应当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会展有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会展各方统一使用会展业规范合同,规范会展业各方的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限期仍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的,根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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