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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举办会展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会展名称、举办单位名称、会展负责人、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账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三)会展具体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展规划、招商计划、诚信经营承诺、安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

  (四)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须提交由举办地城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

  (五)安全许可证明。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会展活动,须提交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许可决定书》;参加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会展活动,须提交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许可决定书》;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市直三园区管委会直接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的承办单位,或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会展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六)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联办、协办、支持、赞助等文件、资料;

  (七)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第十六条 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

  (二)会展的起止时间、会展地点、收费标准;

  (三)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银行账号;

  (四)须经审批的会展,应当公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五)会展备案机关的备案号。

  第十七条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会展内容。

  向参加同一会展的不同参展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变更会展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主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告知参展单位,并在5日内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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