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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场地使用权。需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会展,主办者首先向举办地辖区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若遇相同或相近时段的会展,则由城管部门组织竞标确定),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缴纳相关规费后,由城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

  (二)申请安全许可。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含参展商、购物及参观群众)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者应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批准。

  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参与人数预计达到1000人以上不满5000人的,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的,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主办单位需提供场地使用合同或《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证书》、展棚搭设的数量和方式、平面布置图、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按商业运行聘请保安公司并签定保安合同)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许可和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所属公安机关直接负责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直三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

  (一)以遂宁市名义在市内举办会展或者市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举办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会展,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商、卫生、药监、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十四条 办理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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