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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遂府函[201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节能减排和走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链条短,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仍然明显,部分行业单位产品能耗仍然偏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调节和政策调控相结合、存量退出与增量限制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纺织行业: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常规粘胶短纤维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生产设备。

  轻工行业: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的制革生产线。淘汰单套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装置。

  建材行业: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1000型普通切条机。淘汰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钢铁行业:淘汰 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化工行业: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机电设施设备:淘汰高耗能的电动机、锅炉、变压器等机电设施设备。

  二、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安全生产审查等前置审批,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二)强化经济调控措施。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园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和能源审计,吊销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供电。

  三、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奖补政策,市政府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遣散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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