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严格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发〔2008〕151号)、《遂宁市关于进一步严肃重要信息报送纪律的紧急通知》(遂委办发〔2012〕50号)要求报送。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准备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工作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按指挥长的指令集结待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6.2 预案启动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或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的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经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6.3 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处置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处置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区县区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的工作。
应对较大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由县、区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支援、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6.4 应急结束
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应对处置工作完毕,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部门。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