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广元市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产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申报财政性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每年3月份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申报当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上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补助(拨款)、本级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我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上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对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信息化方面专家(一般三人以上)及相关部门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进行资金评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立项,市财政局将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