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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

  广元市2012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12〕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为支持金融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政府、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市清贷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

  (一)在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新设全功能银行分支机构,正式开业后给予适当的运行补贴。

  (二)对域外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全功能分支机构的,以及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三)鼓励企业或项目业主多渠道融资。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银行间资金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按照融资额度,专题报市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保险业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补助。

  (五)金融宣传、学习培训专项支出。

  (六)银行机构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按照总量增幅、存贷比、呆坏帐处置、不良贷款控制等),年度综合考评按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金融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按照全市统计口径,银行机构新增存款的70%以上投放广元的,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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