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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四)不准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圈围树木。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中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成片森林的树权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情,查明原因,对症防治,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树权所有者未自主防治森林有害生物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除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损毁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报请上级审批机关吊销证书,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园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服务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评教育,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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