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必须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规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国家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任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时,一并审批。无相应园林绿化方案的工程建设方案,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之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初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街道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有权单位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和新开发区居住区,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居住小区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验收的,必须在下一个栽植季节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三)附属绿化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缴纳绿化费的,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