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府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草和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化、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处理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